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
各企业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甲、乙、丙三种低值易耗品价值划分标准向下进行调整,但不能向上提高标准。
五、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增加的原因
1.以货币资金购置、自制或外加工完成;
2.由基本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
3.由外单位投资拨入的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
4.接受捐赠;
5.清查中盘盈。
(二)减少的原因:
1.出售或折价处理;
2.向外单位投资转出的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
3.报废;
4.非常损失;
5.清查中盘亏。
六、对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如:请领、发放、调出、调入和报废等的审批权限、处理手续和有关帐表、凭证格式,可由各企业在制定实施细则中自行规定。
七、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计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领用低值易耗品须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八、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包括直接购置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摊销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九、购置、领用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范围的低值易耗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低值易耗品变价净收入,就应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十一、对甲、乙、丙三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分别提出以下要求:
在用的甲种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卡片(见附件格式)和清册,进行重点管理。企业根据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专业部门或企业领导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保管、定期核对,保证卡、实、清册三者相符。
乙种低值易耗品由企业领导指定的部门和使用部门分别设置登记簿或备查簿进行登记,定期核对。
丙种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十二、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由企业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相应的清查、考核制度。财务、供应、总务、专业等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管好低值易耗品,提高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益。
十三、低值易耗品在储备、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等,要查明原因及进行处理。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毁,应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原则上应予一定赔偿。
十四、低值易耗品的经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对经管和使用的卡、簿、册同实物核对后交接清楚,并经主管领导签证批准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邮电通信企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施工等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三: 邮电一级干线固定资产范围
一、邮政一级干线范围:
(一)一级干线邮路包括:
1.首都、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相互之间的铁道、公路、水运邮路;
2.首都、省会或主要国际邮件互换局至相应的主要国际邮件交换站之间的铁路、公路、水运邮路。
3.首都、省会至青岛、大连、烟台、重庆和部指定的省际邮件转运站之间的省际铁路、公路、水运邮路;
4.干线航空通运局之间的省际航空邮路;
5.邮电部指定的其它邮路。
(二)邮政一级干线设施包括:
1.房屋和建筑物
①首都、省会、青岛、大连、烟台、重庆的邮政枢纽,邮件转运站,邮运码头,汽车邮运场地,邮运地道;
②干线航空通运局的航空邮件转运站;
③主要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
④部指定的省际邮件转运站(指处于一级干线邮路相互衔接位置、负责经转他省互发邮件且每天达到三百袋以上的邮件转运站。)
2.设备
①一级干线自办邮路所用的邮运汽车、火车邮厢、轮船等主要设备;
②一级干线生产场地所用的邮件装卸、传输、分拣、电源、除尘、降温、监控、数据处理、指挥调度等直接用于邮政通信生产的机电设备和机动车辆;
③一级干线生产场地间及其至机场,车站、码头间的邮件运输车辆;
④首都、省会机要通信用车;
⑤一级干线邮运检查车。
原规定的市内转趟汽车、拖车和省内邮路使用的火车邮厢,不再属于邮政一级干线设备。
邮部(1990)324号通知附件三“部指定的省际邮件转运站名单”中增加齐齐哈尔、玉门、四平、金华;附件四“邮路名单”由于变动频繁,予以取消;附件五“邮政一级干线主要机电设备目录”应按固定资产目录执行,予以取消。
二、电信一级干线范围:
根据电信网的现状和部、省两级管理的原则,重新划定全国电信一级干线范围。其基本原则为:首都至各省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城市)及重庆市、各省会之间的电信明线、电缆、光缆、微波、卫星通信干线和各国际出口局至国外、港澳(我方境内)的电信电缆、光缆、明线、微波、短波、卫星通信干线(国际边境电信设备不包括在内),以及根据通信需要由部指定的干线,均列为电信一级干线。
(一)电信一级干线的设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