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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待业救济金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条件,在《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一)项规定的幅度内,按职工工龄长短等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档次。待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最低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列的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被救济的发放标准,可以参照当地职工劳动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第(四)项所列的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七、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保证用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六条(一)、(二)、(三)、(四)、(七)项和留足储备金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包括建立培训设施)和扶持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包括建立生产自救基地)。有关这两项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原则等,将由劳动部和财政部另行规定。在此之前确需提取使用的,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具体使用范围和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并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当年不得超过的最高比例。两项费用的使用,必须坚持随用随提、不得预提。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超出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八、对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和(七)项开支项目,本年度支出大于本年度待业保险基金总收入时,先动用上年结余。仍不够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九、地方劳动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从事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经费,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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