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稳妥地实行医药费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的办法,为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实行这一办法应注意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要使享受者担负一定的经济责任,以达到使其增强费用观念、实行自我约束、开展自身保健、减少浪费的目的;二是要根据我国目前职工收入一般偏低的情况,与个人挂钩的比例不宜过高,并应有限额封顶。一般以门诊、住院药费的10%(最高不超过20%)、住院床费的5%为宜,其中享受医疗照顾的对象、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比例可以略低一些。要坚决制止将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或大部分包干给享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做法。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可以解除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顾虑,减少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难度,为推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要按照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和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一般可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加以确定。
四、采取必要的奖罚措施。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节约的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或大部分留归医疗单位,用于改善医疗条件,改列卫生事业费或中医事业费;对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给予适当奖励,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对管理不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要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要由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财政部门等合理分担,以切实加强医疗单位、享受单位的责任。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医药费用可以在单位福利基金中开支。医疗单位负担的医疗超支在收支结余中开支。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差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部门要扣减其专项经费;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的医疗单位,还要酌情扣减其预算拨款。
五、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财政部门要配合卫生、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单位收费的管理。所有医疗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各种收入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坐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有关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