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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向社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自2011年1月1日启用。为做好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启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件适用范围

  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申请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期限延展,或者主动要求更换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人,经过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收回。

  二、新版证件印制

  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鉴于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防伪技术手段升级,印制要求较高,我部渔业局已委托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生产厂家制作了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样本(内页样本非成品,实际成品为100g无色荧光纤维丝专用证券水印纸,边框内空白,无样本所示文字及表格内容),制定了《防伪技术说明》。各省(区、市)可以直接向该企业采购成品(印制企业和价格见附件1,订购单见附件2)。如果自行组织确定印制企业,请来函向我部渔业局索取《防伪技术说明》,并注意保密,证件外观应与样本相同。

  三、其他事项

  (一)旧版证件问题。2011年1月1日前核发的旧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有部分地区核发的旧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编号不符合原编号规则,需要进行修正。建议在修正时换为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时要求应尽快完成旧版证件的信息录入工作,我部“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将继续运行维护,直至所有旧版证件失效。

  (二)新版证件打印。自2011年起,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均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我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将新设“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与现有“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并行),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系统建设、运行调试等工作,并对省级业务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工作另行通知),再由各省(区、市)组织培训各县市发证登记人员。为保障发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备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A4纸的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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