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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07年10月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第一条 定义
  (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7年10月8日公布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 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2月14日公布、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的《程序规则》的补充规则。

  (四)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 任何在《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范围
  (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

  (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者

  2、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或者

  3、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在以电子方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中心电子邮件地址domain@cietac.org或者案件经办人所确定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

  (二)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外附加两(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这些已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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