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当事人与专家组的联络
(一)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系或应要求向专家组所提交的文件,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自行联络。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寄(邮政快递)的方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联络。任何邮寄文件,若为国内邮件,则在投邮后四(4)日视为收到,若为国际邮件,则在投邮后七(7)日视为收到。对于以即时联络方式传送的文件,文件传送的当日即为接收日。
第五条 投诉
(一)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投诉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二)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 或者 www.odr.org.cn )上公布的"投诉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按照中心网站"投诉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三)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人缴纳的程序费用后,按照《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四)案件程序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送达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之日视为正式开始。
第六条 答辩
(一)被投诉人应于案件程序正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
(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答辩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三)被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 或者 www.odr.org.cn)上公布的"答辩书格式文本"制作答辩书,并按照中心网站"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第七条 中心对投诉书的审查
(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后,可以就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请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予以确认。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争议域名注册信息的确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