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编号
2、争议域名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4、案件裁决
5、裁决公布日期
第十二条 裁决之修正
(一)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书面通知中心,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应以电子形式作出并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二)专家组自裁决做出之日起七(7)日内,可就前款所规定的错误自行作出更正。
第十三条 书面陈述的字数限制
(一)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九款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书和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3000字(不含标点符号)。当事人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关字数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对超出字数限制以外的文字不予考虑,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二)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其裁决书的长度,不受上述字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的指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即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仅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无权就与域名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二)当事人双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应当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十五条 费用(人民币)
(一)案件程序所需费用标准如下:
专家组构成
| 争议域名数量
| 收费总额
(元)
| 管理费
(元)
| 专家费
(元)
|
一(1)人
专家组
| 1
| 8,000
| 4,000
| 4,000 |
2 至 5
| 12,000
| 6,000
| 6,000 |
6 至 10
| 16,000
| 8,000
| 8,000 |
10 个以上
|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
三(3)人 专家组
| 1
| 14,000
| 6,000
| 8,000 | 首席:4,000 |
其他:2,000/人 |
2 至 5
| 20,000
| 8,000
| 12,000 | 首席:6,000 |
其他:3,000/人 |
6 至 10
| 24,000
| 9,000
| 15,000 | 首席:7,000 |
其他:4,000/人 |
10 个以上
|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