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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07年10月8日)

  (二)在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三(3)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域名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在此期限内未依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并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的,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书面告知,投诉视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终止。
  (三)依本《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四)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承担。在投诉人选择一(1)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3)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五)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任何因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责任的排除
  (一)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专家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二)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有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心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修订
  在遵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适时自行对本《补充规则》予以修订,并在征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解释

  本《补充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生效

  本《补充规则》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2007年3月17日施行的原《补充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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