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当事人:指通用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指对相关通用网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
(四)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通用网址系统、维护通用网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
(五)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CNNIC授权,负责受理通用网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通用网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通用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通用网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八)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8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