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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的;以及

  (二)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通用网址对应于一个网站或网页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以及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

  (二)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

  (三)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并保存传送记录。

  第六条 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照本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提交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及其他可以提交或应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

  (一) 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

  (二) 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电子邮件地址传送(即domain@cietac.org);或

  (三) 如双方同意,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第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传送的所有文件均应以中文作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八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邮寄收据或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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