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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日期应当是依前条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第十条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

第三章 通用网址争议的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文件应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http://dndrc.cietac.org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1人还是3人组成专家组。选择3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清楚地写明被争议的通用网址;

  (七)被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所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附带能够表明权利或合法利益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注册人)对该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4、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注册人)对该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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