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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通用网址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已经向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注册人)和有关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通用网址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通用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十四)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通用网址注册人所注册的多个通用网址提出投诉,并可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经审查认为投诉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

  第十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通用网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通用网址争议的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的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http://dndrc.cietac.org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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