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
《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当事人:指信息名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 投诉人:指对相关信息名址有争议,并依据
《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三)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
(四) 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信息名址系统、维护信息名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五) 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授权,负责受理信息名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 信息名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信息名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 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信息名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八) 专家组:指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 专家:指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信息名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个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 投诉书及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不包括标点符号)。
(二)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 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