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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当事人:指信息名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 投诉人:指对相关信息名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三)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

  (四) 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信息名址系统、维护信息名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五) 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授权,负责受理信息名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 信息名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信息名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 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信息名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八) 专家组:指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 专家:指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信息名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个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 投诉书及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不包括标点符号)。

  (二)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 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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