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如果存在就同一信息名址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 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信息名址注册者,不涉及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信息名址注册代理机构。”
(十三)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信息名址注册者所注册的多个信息名址提出投诉,并可请求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经审查认为投诉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经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其投诉被视为撤回。
第十四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信息名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将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信息名址争议的答辩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答辩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使用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如需要提交有形书面文件,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www.odr.org.cn 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