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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信息名址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 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 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 选择由1人独任还是3人合议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3人专家组,应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 如果存在就同一信息名址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 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信息名址注册代理机构。”

  (七)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 除非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负责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1名或者3名专家组成。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3人专家组,信息名址争议应由1人专家组审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一)如果案件由1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

  (二) 如果案件由3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为指定专家外,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分别指定1名专家。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如果未能在收到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之日起5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一方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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