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 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 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二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组成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由专家组确定的案件裁决日程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的联系均应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联系。
第六章 信息名址争议的审理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
《解决办法》对信息名址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力。
第二十七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