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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行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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