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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5日 证监发审字[1995]29号)


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证管办琼证办[1995]68号文《关于同意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售新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30号文《关于转让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通过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8,500,00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股9,597,78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402,22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500,000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该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6年2月1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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