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
《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8)教计字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南京、成都市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安排教育经费。党的十三大又提出国家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但是,由于教育经费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不可能增加过多,因此,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挪用、浪费教育经费等违纪现象的产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近几年来各地在教育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现随文附发,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情况,请于1988年底以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提出报告。
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通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所属单位和学校预算时,须认真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有权统筹安排使用教育经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定编、定员管理。要压缩非教学人员的比例,教学人员的增加要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对超编人员和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安排。要进一步整顿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今后各地不再增加新民办教师,擅自吸收的必须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追究领导者责任,财政部门不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