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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函[2006]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洋厅(局):
  近年来,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发展较快。截止到2005年底,已建涉及海洋的自然保护区120多个。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用海管理,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域使用活动买行依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凡在找国内水和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均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管理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国函[2003]44号)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用海,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用海,是海域使用的重要类型之一,必须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选划、新建或调整自然保护区时,如涉及使用海域的,还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征求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对自然保护区内不同区域的海域使用活动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用海。核心区用海,属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海域使用权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并可依法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经批准允许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其活动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由进行该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并可依法申请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允许参观和旅游等适度开发活动,其活动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由进行该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并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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