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农业区域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研究特色鲜明;
2、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研究条件,有完备的观测场地和积累5年以上本领域的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
3、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稳定的研究队伍;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指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能够在事业费、研究费和后勤服务上给予保障。
第八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填报《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同意(无依托单位的可直接申报),上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部科教司)。
第九条 部科教司组织有关司(局)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再由部科教司组织进行答辩和专家评议。通过专家评议并进行实地抽查后,按照区域布局和特色,择优命名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由部科教司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制订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组织部内相关司(局)和专家进行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评审和命名,负责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评估及总结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依托单位归口管理本单位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负责聘任试验站主任,确定试验站人员编制,领导试验站的科研和学术活动,积极为试验站争取经费渠道和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十二条 试验站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试验站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试验室主任年龄须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部科教司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人员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由依托单位具体确定人数和比例。固定编制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流动编制可采取取客座研究人员或者兼职教授等方式。
第十四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对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到进站开展合作研究,培养人才。没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可以与相关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五条 鼓励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之间、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与其它农业研究重点基地之间以各种形式开展横向联合,共同开展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鼓励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与其它研究单位和技术开发单位开展纵向联合,共同转化和开发农业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