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卫生机构设在该单位的卫生部门,其职责:
(1)经常深入车间、班组调查了解有害作业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危害情况,提出改善措施,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改善劳动条件;
(2)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档案,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3)开展或参加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有害作业就业前体检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
(4)负责观察可疑职业病人,及时转诊上级业务部门进行确诊、治疗和管理职业病人及急性职业中毒的现场急救;
(5)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及时同有关部门协商调换其工种;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积极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就业前的卫生教育;未设工业卫生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工业卫生人员,应设在卫生部门,其职责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 人员编制、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 各职工医院职业病防治科的人员编制,可按每百张床位设3-5名职防人员。工作任务量大并设有职业病床的医院,职防人员的编制可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 各职工医院中的职业病防治人员,不计算在医院按床位比例的编制数内,应单独列出作为医院总编制的一个部分。
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设立工业卫生机构和人员可参照以下原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应成立工业卫生专业机构(科、组),其人员编制按1000名职工配备1名职防人员;3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设2-3名专职工业卫生人员;10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业卫生医生;有害作业多而危害严重的企业,其人员编制应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业卫生机构和专、兼职的工业卫生医生接受本地区职工医院职业病防治科的业务指导;未设职工医院的地区,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工业卫生协作组,积极开展协作活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选择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有群众观点,工作扎实的同志承担该项工作,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