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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工业卫生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专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各单位应加强平时的考核工作,并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做好考核晋升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治理尘毒、噪声、高频、微波、激光等危害做为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首先搞好那些危害严重、涉及面广,而治理技术又比较成熟的重点毒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要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抓生产、科研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工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性危害,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都应严格根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通风、防毒、防尘等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都应有工业卫生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位对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应予以保证,在材料、设备方面要予以支持,有效地控制尘毒危害。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卫生机构,应会同技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卫生学调查,摸清本单位毒害的种类、分布、接触人数、作业环境受污染的情况和职工健康状况,并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做到一厂一档,一人一卡;档卡资料一式二份,本单位留一份,报本地区职工医院职业病防治科一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防机构应给领导当好保护工人健康的参谋和助手,发挥监督监察作用。对尘毒危害严重,又无有效的防护措施,有权令其停产改善;工人有权拒绝操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卫生机构要定期对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各单位要创造条件自行监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测定两次,并将测定结果每年年终汇总报部。

  第二十五条 各监测机构要不断充实监测仪器和改进监测手段,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监测能力。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监测人员要经过上级业务部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单独执行监测任务和签署测定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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