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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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