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以及党费、团费等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贪污的数额依法处罚。
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个别受贿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依法从严惩处。这些罪犯,兼犯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盗窃等罪行的,可按数罪并罚直至判处死刑。
个人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个人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情节严重并犯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盗窃等其他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诈骗的数额从重处罚。
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盗窃邮寄物资、运输物资、倒卖车皮(指标),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凡属贪污、盗窃、倒卖国家重要统配物资的,依照
刑法有关条款分别按贪污罪、盗窃罪或投机倒把罪论处。其中盗卖粮食二十万斤以上,石油五十吨以上,倒卖木材五百立方米以上,化肥二百屯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这几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盗运出口珍贵文物、珍禽、珍兽、金银、贵重药材,情节严重或者
屡教不改的,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九、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贩毒的惯犯、累犯,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