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
(1984年3月7日 计标[1984]429号)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发[1984]35号《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经过清理,需要立即停止和取消的不合理的费用,由国家计委明确下达”。现将取消的一百一十种费用,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名称
一、城市建设方面16种
1.私房拆迁估价费。
2.供水定点费。
3.危房鉴定费。
4.房地产查证费。
5.市政工程代办费。
6.化粪池规划费。
7.规划定线费,红线费,灰线费,验线费。
8.水准点费,道路座标费。
9.建筑丈量费。
10.消防建设费。
11.建楼踏察费。
12.城市港口、码头建设费。
13.水电表、门锁管理费。
14.取土管理费。
15.三管对头费(注:三管系指上水管、下水管、煤气管)。
16.三通费(注:工程本身必须接通的水、电、路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二、设计方面13种
1.设计加班费,设计单位赶工费,设计提前费,设计辛苦费。
2.各种学会、协会收取勘察设计费。
3.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的勘察设计费。
4.以咨询名义和私人设计费。
5.代理设计费,设计代审费。
6.外地设计增加费,外出学习调研费,设计参观费。
7.设计培训费。
8.勘察设备看管费。
9.勘察设计伙食补贴、误餐费。
10.招待费。
11.设计成果费。
12.技术资料整理费。
13.勘察设计奖金。
三、施工方面35种
1.非独立核算单位机械出租收法定利润。
2.集体企业2.5%法定利润。
3.集体企业技术装备费(注:应按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77)190号文执行,超过部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