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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调整设计概算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调整设计概算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2年2月28日 铁建函[1992]97号)


  铁路企业工人工资新标准已由部铁劳[1992]113号文公布。该标准系按国家规定在现行工资标准上不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级差,每等级增加六元制定。为使以铁建[1991]36号文发布的《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的综合工费标准等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周期,经研究,“综合工费标准”暂不变动,由此引起需增加的费用,即按劳材统计工天为基数,每工天计列0.30元的标准,在综合概念节目表中的“其他费用”章项下,增列“人工差价”一节,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有关设计概算的修改规定如下:
  一、正在编制或未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均由原编制单位按上述标准进行修改,并报规定批准单位(或原批准单位)审批。
  二、已经批准的概算,作如下处理:
  1.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原编制单位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重新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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