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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 价费字[1992]111号)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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