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 价费字[1992]1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加强国家外汇、外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颁发外汇证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每份二十元;
(二)外债登记证每份五元;
(三)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每份五元;
(四)购物支付证每本五元;
(五)转贷款登记证每份五元。
二、外汇证件费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印刷外汇证件所需的纸张、印制费用等开支,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