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高校、科研院所、农业职业院校(学校)等各类优质科研、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加强和规范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农业部统一评审认定的、开展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相关培训经费根据不同项目资金来源,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或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培训基地必须对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以备核查审计。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要求,自主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认定培训基地。申请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已开展培训情况、培训成本等资料。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熟悉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成果展示和技术示范条件;
(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
(四)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农民培训,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
(五)愿意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
(六)培训费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七条 培训基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负责初选,并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申报;教育部直属院校可直接申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各省(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并挂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按照“部级统筹、部省共建、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