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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90]国农综字第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1990年9月10日

  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一条 验收的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 验收的条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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