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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二、验收的权限、程序和办法

  第三条 验收的权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包括各级的专业性项目),实行分级验收,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分别进行。
  总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第四条 验收的程序和办法。项目建设中某个单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验收按子项目到分项目到总项目的顺序进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开发项目要逐个验收。县以上各级可采取重点抽验的办法。本级初验合格后,要写出初验报告,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并提出验收申请,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查、查对材料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验收的内容。国家对省级农业开发总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开发总任务(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造林、改良草场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2)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新增生产能力;(3)开发资金(包括国家农业发展基金、农行专项贷款、地方各级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4)有偿资金还款计划及措施。此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及有关政策落实;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改善状况;有关文件资料、图表建档情况等。
  省及地(市)、县对分项目、子项目的验收内容可仿照办理。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标准
  (一)改造中低产田
  中低产田改造要相对集中连片,山、水、田(土)、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基本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抗灾能力增强,一般达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经改造的低产田和中产田,主要农作物亩产量分别达到当地中产和高产水平;土壤理化性状得到明显改善,土壤肥力上升一个等级,田间水、肥、气、热状况能基本适应农作物高、中产生长的需要;水利排灌渠系和桥、涵、闸等水工建筑物质量合格,配套达标,运行正常,灌溉保证率在60-75%以上,排涝工程不低于3-5年一遇;坡耕地改梯田达到保水、保肥、保土;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当地适用的农、林、水新科技得到普遍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种植面积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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