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计价单位: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4) 申报价格变动单位:0.01元;
5) 申报数量:1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
6) 集合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7) 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电子平台:
1) 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2) 现券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X(1±10%);其中的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3) 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成交。
(五) 回购交易申报
1、 订单:限价委托订单;
2、 交易单位:手(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
3、 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受益;
4、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
5、 申报数量:100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
6、 集合竞价无价格限制;
7、 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8、 买卖方向: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六) 竞价系统开盘价与收盘价
1、 开盘价: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2、 收盘价: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七) 债券回购
1、 回购类型:新质押式回购;
2、 回购日期: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公司债券:由本所在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中止特定的公司债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
4、 标准券折算比率:公司债券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发布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债标准执行。
5、 当日通过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买入的公司债券当日均可通过电子平台进行质押券申报;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需当日进行回购的机构投资者可向本所另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