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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8)  公司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9)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3、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4、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发行人应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5、本所对临时公告实行事前审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6、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同时应在本所网站予以披露。

  (二) 停牌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司债券的停复牌处理。

  (三) 公司债券付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1)  发行人应当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其申请公司债券付息、兑付事宜,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获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受理后,发行人向本所递交付息、兑付公告。
  (2)  发行人应当在约定的债券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刊登《公司债券付息公告》,到期日七个交易日前刊登《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四) 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及时公告: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附件一:
关于××公司债券申请上市后作质押券
参与新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将发行××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并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提高本公司债券的流动性,本公司特申请该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后作为质押券参与贵所的新质押式回购业务。本公司及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概况
  二、发行情况
  三、财务情况
  四、评级情况(应附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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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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