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实施办法
(1982年10月中国科学院)
(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一九八二年科学基金工作的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资助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课题:
1.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课题;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研究内容、研究办法及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同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工作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4.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具备深入开展研究的实力;
5.研究目标明确,工作步骤可靠,三、五年内可能取得成果。
第二条 除大协作的项目外,申请科学基金均应按课题提出。研究内容不宜太广,期限不宜过长。
第三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培养人才和促进边远地区科学事业的发展,在相似条件下,对于中青年和边远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协作,以充分发掘我国科学技术潜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第四条 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在保证国家科研、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实现。每个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连同已承担的其它重要研究课题,总共不得超过两项。申请书应如实注明申请者与合作人员已承担的其他研究任务。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科学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定期评审的办法,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五月三十一日前接受申请的课题,当年年底前基本审批完毕。
第六条 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按照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筛选、平衡,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提出意见,送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会)。申请书用十六开纸,一式十五份,不论批准与否,概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