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学基金申请必须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同行科技人员书面推荐。边远地区申请者,如果确实找不到教授级的推荐人,应说明情由,改由副教授级的科技人员推荐,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科委推荐。
第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
第九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由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初步筛选后,分送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邀请熟悉本课题国内外情况、学术上有造诣的高级科技人员进行同行评议。有些申请课题,如找不到合适的高级科技人员评议,也可邀请在科研第一线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熟悉该课题有关情况的科学工作者参加。
第十条 学部科学基金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并负责批准单项资助金额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研究课题,连同不予资助的课题,一并报科学基金会备案。科学基金会对备案课题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复议以至改变学部科学基金组的决定。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万元的课题,由学部科学基金组提出审查意见,报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申请课题评审结果,由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讨论过程中个人发表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不得外传。
经 费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应按照批准的资助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研究工作计划和拨款申请书,经有关学部和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拨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研究工作计划和拨款申请书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经费拨至研究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研究课题承担者有权按照研究工作计划,支配经费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