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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申请者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燃料动力、实验室改装及必要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等费用。不得用于土建费,工资、辅助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费,出国考察等国际活动费,通用仪器设备和单价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费(如有特殊需要,应详细说明情由,以备审查),试验室扩大更新费。批准资助前已购、已订仪器设备和其他支出也不得列入。必需进口的仪器设备,应说明外汇来源及落实情况,有保证的方可列入。同一单位两个以上资助课题可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该课题消耗费的百分之五,每项课题提取的金额不得多于一千元。
 第十七条 资助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送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在两个月内编报课题总决算,送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核销。剩余经费,一般可留给所在单位用作科研经费,并优先(一般不少于50%)用于科学基金课题承担者主持的研究工作。如余额较大,科学基金会有权收回其中一部分,资助其他课题。

器  材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所需器材,由承担者所在单位按隶属系统申请解决。单独建立帐卡,按照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课题承担者应将固定资产及剩余器材造册报科学基金会办公室(仪器设备应逐台开列型号规格、性能指标、制造单位、购入价格及质量情况),其中一般器材,计价无偿移交所在单位使用;单价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暂由所在单位保管使用,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有权根据需要调出,支持其他研究课题。仪器设备的包装发运由调出单位负责,按价向调入单位收费。资助课题因故撤销或停止资助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科学基金后。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条 资助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应将该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并责成业务、行政部门予以密切配合。考核科研、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应包括参加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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