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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助课题承担者应定期向科学基金会提出工作报告。每年六月底提出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十二月底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工作安排计划。各项报告均应包括经费使用和器材购置情况,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同期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应作为附件。无故逾期不报者,将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在课题评审过程或获得资助开展研究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工作调动,出国、病休一年以上或死亡等情况,申请者或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将研究力量补充、调整及工作安排情况报科学基金会和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备案;如涉及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学基金会定期将资助课题汇编成册,印发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教育局协助监督、检查,同时做为新申请资助的参考,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 科学基金会和各学部科学基金组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资助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如发现有资助不当、已从其他渠道取得足够经费、研究工作不具备进行下去的条件等情况,将停止资助。对于弄虚作假和贪污、挪用经费等行为,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基金会和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反映研究成果的文章、资料发表时,应写明是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
 第二十六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所在单位主持评议或鉴定,并将结果报科学基金会、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基金会和学部科学基金组从中选出重要意义的成果,进一步组织评议或鉴定;汇编有重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七条 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格式随同本办法发至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教育局,各省辖市科委,重点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各研究单位,申请者可就近索取或查看。其它报表格式在申请课题批准后,陆续发给承担者和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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