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日制订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科学基金申请须知
一、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主要是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技术推广、临床医学、计算机应用等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研究,不予资助。
二、科学基金的资助原则是择优支持,申请项目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方有可能取得资助:
1.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而且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路线同国内其他单位不重复;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研究工作有一定基础,具备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
4.研究目标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可靠,三、五年内可能取得成果。
三、申请科学基金,一般应按研究课题提出,研究内容不宜太广,期限不宜过长。
四、科学基金申请者须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同行科技人员书面推荐。边远地区的申请者,如果确实找不到教授级推荐人,应说明情由,改由副教授级科技人员或当地科委推荐。
五、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在保证国家科研、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实现。每个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连同已承担的其它重要研究课题,总共不得超过两项。申请书要如实注明申请人和参加合作人员已承担的其它研究任务。
六、研究经费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开支范围限于申请资助课题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燃料、动力,实验室改装,必要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等费用;不包括土建费,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费,通用仪器设备和单价超过五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出国考察及其它国际活动费。必需进口的仪器设备,外汇有保证的方可列入。经费概算要具体列出开支内容和计算根据。添置的仪器设备须写明规格型号、单价与制造单位。
七、科学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五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的申请,当年年底前基本审批完毕。申请者必须填写《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平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书用十六开纸,一式十五份。不论批准与否,概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