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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系统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本科课程的教师,需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有初步教学能力。学员入学前要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学院对学员所学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成绩存入档案,作为教师、干部评定职称和晋升的依据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系统进修高等师范院校课程的学员,学完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享受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学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优秀学哕,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犯校规、国家法令的学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学员原任职学校,要保证进修人员的学习时间,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教育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加强教育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教育学院的教师不仅要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等方面成为学员的表率,而且要有丰富的知识、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
  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工作,要纳入国家高等学校师资进修计划,教育部门和学院要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深入研究所教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 熟悉中学教学情况。要根据教育学院的工作特点,参照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师工作量制度,建立教师考核制度,评定晋升教师职称。
  教育学院必须逐步配足教学骨干力量。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协商,有计划地从基础较好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调剂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充实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师资队伍。国家分配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时,对教育学院应与高等师范院校同等对待。
 四、教育学院的经费、基本建设、编制及教学设备
  教育学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学院的特点,参照国家对高等师范院校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以保证教育学院顺利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教育学院工作人员的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教学学院实际承担的任务确定,直辖市、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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