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发布)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应抓住技术进步这个环节,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生产物美价廉产品,按规定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在各方面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当前,许多单位加给企业的社会负担名目繁多,使企业负担过重,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正常生产,侵占了企业应当上交各级财政的利润,许多地区和企业迫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今后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安排年度和长远计划中,对城市、矿区、林区各项建设事业要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解决。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为了适当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一、对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收费,要根据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精神,研究改进原有规定,有的要制定统一办法。
⒈ 财产保险问题。财产保险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准搞变相强制保险。在当前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保险基金的积累要注意控制,应适当降低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⒉ 排污收费问题。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国务院原环境保护办公室和财政部拟订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各地都要按新的统一办法逐步实行。收取的排污费应按规定将大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小部分用于综合治理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⒊ 公路养路费问题。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国发〔1978〕158号)以及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一九七九、一九八一年的两次联合通知的规定征收。今后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需报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从严审查批准。各地对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防止挪用和浪费,以保证公路养护的需要。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对不出厂区的汽车,交通部门要免收养路费。对未交养路费而上公路行驶的车辆,要处以罚款。
⒋ 人防工程费用问题。人防工程建设当前主要搞好已开挖工程的维护,原则上不开新工程。人防公用工程的维护,原则上动员城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按城镇职工总数的1--2%掌握。企业抽调参加人防施工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用品、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但人防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代工费或摊派资金。⒌ 人民银行手续费问题。鉴于人民银行实行企业经营,从一九八一年起办理结算业务收取手续费,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银行可适当降低结算贷款利率。
⒍ 教育经费问题。企业已办的中小学,除企业加强领导外,各级政府的教育部门,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 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学质量, 使学生在德、智、体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于向企业摊派教育经费的问题比较复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进行调查并提出解决意见。在没有解决以前,学校不得采取各种形式拒收职工子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