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开支,国家已安排了专项基金,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和八十四个城市(截至一九八二年十月份已经批准的)试行的从工商利润中计提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城建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切实把现有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用好、管好、充分发挥现有资金的作用,不准挪作它用。属于不合理的摊派,都应整顿、取消。为了解决多年欠帐问题,除了国家有计划安排外,省、市、自治区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机动财力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用于城市建设。
城市住宅建设的区内配套项目,由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研究具体办法,进一步规定合理的统一分担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以保证城市新建住宅能够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企业占用土地的作价,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加价和索要财物。
三、对于向企业收取的回扣,及其它不合理摊派,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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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国发〔1981〕114号)已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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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字第73号和一九八一年国家物价总局(81)价字103号规定执行。如进行
调整,需按规定报经批准。
⒉ 企业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各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合理摊派,如会议费、去国外学习参观费、办报费和向企业提取专项基金、长期借调企业人员、无偿调用企业物资、修建文化卫生机构的摊派,以及学会、协会过高的不合理收费、公安部门的办案费等,应予取消。
⒊ 需要在企业增设商业售货点时,除房屋由企业与商业部门协商解决外,不得向企业摊派资金(补贴)、人员和运输工具等。
四、为了减轻和控制企业的社会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企业的整顿工作,在今年内对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各省、市、自治区以经委和财政厅(局)为主,工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除本文已提到的收费项目要清理整顿外,对其他收费项目也要进行整顿。对于国家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收费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对于一时不能取消的收费项目,要研究妥善办法加以改进,在一、二年内,逐步解决;一切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消。各地对于部门之间出现的不一致的看法或纠纷,要报省、市、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局),经过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人民政府裁决。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要定期进行检查,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