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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失效]

  客运车辆装载的计费行李、包裹,按实际重量计算为货运量。
  货运量应按运输单据上记载的实际重量统计。
  包车的客、货运输量也应按实际发生的运输量进行统计,如按实际数量统计有困难时,可根据其运行次数、距离以及装载情况等合理推算。但不得以包车收入和基本运价、标记、座位等折算运输量。
  调车费、空驶费、延滞费等,不能折算为运输量。
  本企业汽车拖运本企业空汽车或装运空挂车,均不应计算运输量。
  4.按运输单据记载的距离统计
  客、货周转量均应按运输单据上所记载的运输距离及旅客人数、货物重量计算。车辆因故临时改道运行或进行循环运输时,都应按运单或客票所记载的发、到站之间的距离计算周转量。

第四节 货物分类及客、货流量流向统计

  1.货物分类
 
 公路货物分类统计,按下列规定分组:
  (1)煤炭;(2)石油;(3)金属矿石;(4)钢铁;(5)矿建材料;(6)水泥;(7)木材;(8)非金属矿石;(9)化肥及农药;(10)盐;(11)粮食;(12)其它。
  上述货物分类是全国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必要补充。各货类具体包括内容,一律以附录《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为准。
  2.客、货流量、流向统计
  客、货流量、流向统计,其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在全国未统一规定前,可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自行规定。

第五节 公路运输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公路运输量统计的原始资料,货运为“货物运单”或“行车路单”;客运为“客票”或“行车路单”。

第二章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统计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统计的目的:在于掌握公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实有数量与地区分布及其分类构成情况,作为计算运输能力,安排运输任务,调配车辆,配备劳动力及保养修理设备等方面的基本依据。

第一节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统计范围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是指公路运输企业实际拥有的各种运输工具的数量。凡产权属于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包括向银行部门和其它款源借款、贷款而购置的运输工具),均应纳入统计。包括:国家征用,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封存,以及租或调给其他单位使用但产权仍属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数。不包括租入、代管和组织使用其它单位的运输工具数。

第二节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统计分组


  1.按运输工具的技术特征及其行驶方式分组:
  (1)机动车是指装有各种发动机,以机械动力行驶的车辆。包括汽车、其它机动车。其它机动车是指除汽车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简易机动车(简易机动车,是指各单位自制的、结构比较易的机动车,如“革新车”、机动板车等。)、三轮汽车等;但不包括运输用拖拉机。运输用推拉机应单独统计。
  (2)非机动车是指本身没有动力,需要依靠其它机动车拖带或利用人力、畜力行驶的车辆。包括挂车、货运人力车、畜力车等。
  2.车辆按用途分组:
  (1)营运车是指属于营业运输用的车辆。在计算其实有数时,只要是属于营业运输用的车辆,不论技术状况完好或在修、待修,也不管正在使用或由于各种原因停用(包括经批准封存的),或者拟报废尚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以及正在进行技术改装或技术改造的,均应统计在内。
  (2)非营运车是指为公路运输企业自身服务的车辆。包括公路运输企业及其附属单位的公务车(如:小客车、吉普车、交通车、材料及生活用车等),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车(如:修理工程车、自用油罐车、加油车、救援车等),以及用于培训驾驶员的教练车等。
  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转作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作营运车,均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临时抽调非营运车参加营运,仍按非营运车统计。
  3.车辆按车体结构分组:
  (1)载客汽(挂)车是指有专门的客运装备、用于旅客运输的汽(挂)车。包括普通载客汽(挂)车和通道式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安装固定车棚、固定座位、固定用于客运并由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给载客汽车行驶证的“简易载客汽车”,应计为载客汽车。(2)载货汽(挂)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的汽(挂)车。包括栏板式、平板式、罐式、厢式等汽(挂)车,以及牵引式载货汽车等。
  载货汽车临时作“代客车”使用,仍应计为载货汽车。
  客车附设货位和货车附设客位的客货混合汽车,由企业根据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汽车行驶证来确定载客汽车或载货汽车。
  4.车辆按使用燃料分组:
  (1)汽油车是指以汽油作为行车燃料的汽车。
  (2)柴油车是指以柴油作为行车燃料的汽车。
  (3)其它燃料车是指以其他燃料作为行车动力的汽车。
  5.车辆按吨位大、小分组:
  汽车按载重(客)量大、小,分为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划分标准,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6.车辆按厂牌、型号分组:
  汽车按其厂牌、型号的分组,凡有全国统一规定目录的,按统一规定目录分组;全国统一规定目录未包括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规定。

第三节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统计计算


  1.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计算单位:车辆为辆、吨(客)位。
  辆是指车辆的实物数量。汽车与挂车要分别统计,不能混同加总。牵引车与其配套的半挂车作为一辆汽车计算,不再计算挂车数;不配套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按牵引车和挂车统计。
  吨位和客位是指车辆的装载能力。汽车和挂车分别统计,不能加总。
  车辆的吨位和客位,以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数为统计依据。
  车辆的吨位、客位一经确定,不得由于道路和营运条件等变化,而变更其装载计算标准。需要变更时,应经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批准,并以交通监理部门改变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数为依据。
  2.公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实有数的计算依据,根据固定资产台帐进行统计。但对于没有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台帐的新增车辆,应自车辆到达运输企业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报废车,自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算;调出、调入车,以调出、调入双方交接车之日为期,调出单位不再计算,调入单位开始计算。

第四节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统计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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