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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辅机主任(主管)设计师工作细则(试行)

航空辅机主任(主管)
 设计师工作细则(试行)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四日,
 航辅〔1982〕16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81〕办科字596号文“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结合航空辅机的具体情况,制订航空辅机主任(主管)设计师工作细则,以建立和加强航空辅机研制工作的技术责任制,提高研制管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 按航空辅机系统和配套设备(部件)分别任命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组成辅机跨部门的设计师系统,作为型号总设计师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航空辅机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
 第三条 主任(主管)设计师受上级设计师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在设计技术上对上级设计师和单位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章 设计师的设置和任命

 第四条 航空辅机设系统主任设计师,单项设备(部件)的主管设计师。视需要可设副主任设计师协助工作。副主任设计师可兼任单项设备的主管设计师。
 第五条 主任设计师应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并有组织能力及事业心强的技术领导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担任。主任设计师的技术协调工作,由系统设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航空辅机研制任务经批准后,由部正式明确系统设计师单位。
  正(副)主任设计师由所在单位提名,报航空工业部(辅机管理局)任命。
  主管设计师由所在单位任命报部(辅机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主任(主管)设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 主任设计师是航空辅机系统研制工作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设计师签署的设计任务书和系统的技术性能要求,组织方案可行性论证,统一设计思想。
  (2)制订系统设计方案和阶段要求,提出重要技术保障措施。
  (3)组织设计工作,制定设计总则,审定系统技术状态,签发单项设备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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