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与系统与总体,系统与系统,负责系统与单项设备间的技术协调,处理系统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组织有关系统设计的技术攻关。
(5)审核并签署系统设计技术文件,提出阶段工作报告。
(6)逐步组织开展可靠性设计,开展可行性分析验证试验,对系统作出可行性评价。
(7)贯彻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及时解决设计质量问题,对产品进行质量分析,确保研制质量。
(8)组织提出重大科研试验项目,审定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案,参与试验,组织编写试验技术分析报告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9)审核并签署申请系统设计定型的主要技术文件。参与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设计定型。
(10)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主管设计师参加的工作会议或有关设计师参加的专题会议。检查系统,单项设备的设计工作,并在充分发扬技术民主的基础上处理决定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 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部件)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可参照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九条 局部和全部的关系。实现总体和系统方案是全局,主任和主管设计师必须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努力实现总体和系统方案。
总体统一规定的设计准则;系统(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指标;外形尺寸和重量;交连关系;系统(装备)的定型状态;(简称“五项技术要求”)在有关单位参加下进行技术交底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上一级设计师以设计任务书的形式提出和确定,并签订技术协议,作为研制工作的依据。
系统和各配套设备(部件)设计方案的拟定,重大设计问题的处理,都必须由有关单位参加,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主任(主管)设计师作出结论。必要时,由系统(配套设备或部件)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决定。涉及“五项技术要求”的修改,应由主任(主管)设计师提出修改申请报告,报上一级设计师批准后生效。上一级设计师需要修改技术指标时,在征得下一级设计师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后,可以发出更改通报,予以更改。
第十条 技术改进与稳定技术状态的关系。
产品研制是一个反复研究,不断改进,逐步完善,使产品技术状态趋于稳定的过程。各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主任(主管)设计师,应按型号计划网络图在各研制阶段内完成规定的任务。凡未完成上阶段研制任务者,不得转入下阶段;凡上一阶段已通过验证的技术状态,本阶段应予稳定;凡经过试验达到设计指标的产品一般应冻结技术状态;为提高可行性,改进操作性能,更新工艺所必须的更改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审批。
新技术成果的采用,若引进产品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状态的改变,应放到改型或新型号中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