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机密电报经无线电路传递后,必须通知发报人或拍发业务公电转知发报人,并详细记录备查。
  三、 各类电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由分发、 传递; 绕转或重发电报,必须按规定制度办理,防止错发失密。
  四、 各类来报必须严密封固, 方可派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五、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出报底间, 也不得借与无关人员。 报底间除报底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六、 保管期满的报底、纸条,如售与当地纸厂化浆的,必须严密包装,指派专人负责押运,直至投池化浆,严防中途丢失。如当地没有纸厂,应及时焚毁,严禁远程运售,也不得作其他使用。
  七、 电传电路已发过的撕断纸条,以及有关电报的作废纸张、纸条,均应投入专用的纸箱或纸筒,由指定人员定期收集焚毁,不得散乱丢失。
  八、 用户要求查阅、抄录或拍照电报报底、回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国家检察机关、法院或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检查、扣押电报,必须提出正式书面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除此以外,不得将电报内容及有关情节告知任何人。
 第七条 电话通信:
  一、 特设专线台不准接入无线电路,严禁在特设专线台上接续国际电话和外国人挂发的国内电话。
  二、 特设专线台之间,原则上应配备专用有线电路,如与长途台合用,应在合用电路上加装切断长途台电路的保密装置。
  三、 特设专线台和党政市话专用局用户挂发的长途电话,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首长电话和会议电话,以及用户要求经有线电路接续的长途电话,应保证全程经有线电路接续。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 必须征求用户同意后, 方准在无线电路上接续。
  四、 接续电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述、证实制度,不得接重电路或用户线,防止接错、接重失密。
  五、 接续电话过程中必须进行监听时,每次监听时间不得超过三秒钟,严禁在一条电路上或一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特设专线台用户通话中不准监听。
  六、 在接续电话过程中,不得让用户听到局间通报和局间、局内的业务联系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