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接续长途电话时,受话局不得将保密电话号码告知发话局和发话人。如需要知道电话号码,请发话人直接向受话用户查询。
八、 保密电话号码(指规定范围内的保密电话)以及该用户的名称、住址,不得登入普通电话号码簿,查号台不予查号。
第八条 机线维护:
一、 重要专线应一律经有线电路接通,并在设备上加特别标志。正常维护和临时停机检修,均应事先征得使用部门同意。
二、 指定经有线接通的出租电路,应在设备上加特别标志。电路发生阻断时,未经用户同意,不准倒用无线电路。
三、 机线、电路发生障碍调度电路时,必须核对准确无误,并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防止错接失密。
四、 通信电路上原则上不得另装扩音(音响)设备;在电路正常的情况下,机件上的监录或监听设备不得接入。
五、 电路中发现明显可认的串报或听得清的可懂串话,应立即消除,防止泄密。
六、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在通信电路、线路上监听电路、线路质量时,每次监听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分钟,重要专线不得监听。
七、 机线维护人员与有关局、站联系,应使用专用的联络电话或电路;无联络电话或电路的,应按规定手续挂发业务电话,不得直接接入通信电路联系。
八、 长途线路维护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使用巡房线(包括电缆中联络电路),不得随意调换线位。如无巡房线,应在指定的线对上,按照规定的时间出试联系,不得影响用户使用。如遇正在通报、通话,应待通报、通话完毕后再行联系。
九、 电报、数据、传真电路测试用的纸页、纸张、样张等,必须使用规定的测试电文、样张或选用其他常用测试符号,不准用报底做电路测试。
十、 有关测试资料、记录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焚毁,不得丢失短缺,不得作任何利用。
第九条 其他保密规定:
一、 各局、站有关通信的各项文件、记录,机线电路设备图表,工作资料、技术资料及统计资料,都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规定范围提供使用。非经上级许可,不得提供其他单位,也不得私自抄录或带出工作场所。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工作中接触到的通信内容,以及用户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都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在接续电话、传递电报、营业服务、业务宣传、机线维护以及对外联系业务工作时,都必须注意通信保密,如用户询问涉及保密事项,应婉言谢绝,不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