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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失效]

 七、 已有科学研究成果, 但尚末取得必要数据, 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进行中间试验的, 所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相应土建工程和试验经费,都由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解决。末纳处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需增添固定的资产的,其费用从企业更新履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试验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八、 引进技术所需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进口技术资料,凡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应根据设备或样机的用途,分别在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技术开发费用中解决,如受科学研究部门委托,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其费用由委托部门在有关费用中解决;不进口设备只进口技术资料的,应根据技术资料的用途,分别由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地质勘探事业费、勘探设计事业费、技术开发费用、科研事业费中解决。
  (二)企业引进技术所需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产品投产后在规定期限内按产量的一定的定额进行提成的技术转让费,应从引进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属于引进时一次统算技术转让费,分年付款的,应在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支付;引进产品生产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可作待摊费用处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引进技术贷款解决,待投产后再摊入生产成本,并归还贷款。
  (三)引进技术的职工技术培训费。 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引进产品成本。
  (四)引进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的,在初期合作阶段所需进口规定数量的合作生产件,购入时由流动资金支付,于使用后分别摊入产品成本。
  (五)引进技术的消化费用,可以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为消化引进技术需要增加的设备,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
 九、 企业进行新技术研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试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费用和经常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按照利润留成办法的规定应当纳入利润留成的科研机构经费,由一般生产发展基金解决,不得再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二)国内技术转让费,双方协议一次支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协议按产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应在采用新技术后该项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三)为了进行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必须添置仪器、 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支出的,在企业更新改造奖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奖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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