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改为“乡长、 副乡长”;“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本法的有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