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
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同意 《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目前,全国无户口人员的数量很大,引起各方面强烈反响,影响人民生活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落户的合法权益对待户口问题,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决不允许各处为政,监加限制,同时,也决不许以此为借口,在城镇户口问题上违反规定,随便开口子。
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
近几年来,农村落户问题日益突出,今年我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受理人民来信要求解决户口问题继续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农村注销户口或不给落户造成的,有的把嫁到城镇的农村妇女强行迁出,或者把户口吊销,所在子女也成了“黑人”;有的对退职回乡、外流回归,刑满释放和离婚妇女回娘家,以及被动员返乡的职工家属等,也以“地少人多”为由,拒绝落户;有的对农村社员之间正常的通婚落户也加限制;有的对一些有女无儿户招婿上门, 也不给落户; 还有一些地方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做了“没有指标,不准入户”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各方面强烈反响 ,急待解决。
关于户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国家规定是明确的,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地区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 乱加限制, 本应落户的也不准落户, 既堵又挤,以致造
成大量“ 黑人黑户”。为了维护公民居住和正当迁徙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控
制城镇人口,进一步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我们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是:
一、要切实保证公民居住的合法权益,对因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而被当地生产队擅自注销户口的,应即恢复户口。对被遣送回乡的长期流浪乞讨人员,已经注销户口的,注销地应给予恢复户口。对不符合规定而迁往城镇的农村户口,虽办了迁移手续,而不能落户的“口袋户口”迁出地应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今后凡迁往城镇的农村户口,迁出地必须凭城镇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移手续;没有“准迁”的,不得擅自将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更不允许找任何借口将其户口强行注销。
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维护公民的正当迁徙,农村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回娘家的,子女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扶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退学、休学和被开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凡有证当理由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落户。